网店征税将有规可依
时间:2013-03-28|浏览次数:586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要求自4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需要,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网络发票
近年来,随着商品销售方式多元化,网络购物在我国发展迅速,网购已渗透到日常生活方方面面。来自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21.03万亿元,而全社会电商交易总额超过5万亿元。
我国约有1/4网民使用互联网购物。由于网店有别于实体店,如何监管确保税源不流失成为困扰税务部门的难题。此前,上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了一项网络购物调查结果,调查人员从7家知名度较高的网站,包括卓越、淘宝、易趣、拍拍等网站购买了58种玩具。其中,能够开具发票的有21种,占总数三成左右;除了不规范的无章收据、手写收据、发货单外,还有10多种玩具没有提供任何票据。
区别对待
在淘宝从事孕婴童服饰经营的店主孙女士告诉记者,她开办的网购小店一年营业额在24万左右,刨去物流、人工等费用,所得3万多元。“我支持适当对网店征税,但应考虑不同类型商户的实际承受能力。”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发生交易行为均应纳税,网上店铺与传统实体店相比,只是销售模式不同。“现在很多网店没有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因此不可能进行纳税申报,这导致了税务部门面临认定难、征管难的问题。”广州有关人士说。
专家认为,如果“一刀切”对所有网店征税不切实际。有业内人士认为,政府鼓励个人通过网络电子商务等方式扩大就业,尤其对那些易于接受新生事物的年轻人,网上开店是一个不错的创业选择。个人网店一般规模小、营业额低,在起步阶段应得到税收方面支持。
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认为,对网店征税应区别对待,建议现阶段采取“管大放小”形式,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月销售额低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人或合伙网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月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正常征收增值税。
公平竞争
不久前,有关平台型电商需要缴纳营业税,而自营型电商不缴纳营业税问题引发争议,不少人呼吁希望电商征税线上线下零售的竞争环境更公平。专家称,线下和线上零售的税收差异主要体现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方面,线上零售流转税税率在3%-6%区间,线下零售流转税17%;所得税线上零售企业可争取15%税率政策优惠,线下零售所得税无优惠。
记者采访发现,网络销售“不开发票、不上税”是一种“潜规则”,对此消费者颇有意见。广州白领杨小姐平日里“吃穿用”都在网上消费,她告诉记者,除了大型电商,一般的网上小店均无法提供正规发票。杨小姐说:“如果买了大家电或价值较高的商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交易纠纷,由于缺少消费凭证,很难维权。”
专家认为,税务机关应大力推广网络电子发票,争取让每一笔交易在网上支付时都能自动产生电子发票,从而有效保障网购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