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关注我们

尤尼泰(湖南)公众号

官方资讯,税务安全

个税法修改1年减税效应明显 工薪阶层普遍受益

时间:2012-09-18|浏览次数:560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07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1年来,减税效应明显。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显示,2011年9月~2012年8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同比下降5.7%。其中,工薪所得税同比下降10.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同比下降13.7%。

    2011年9月1日,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与此前四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相比,这次修改内容最多,减税力度最大: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还调整了工薪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延长了申报纳税时间。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税务机关贯彻到位,征管运行平稳,政策效应明显。从2011年10月起,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开始大幅下降,除2012年2月小幅增长4.6%外,其余10个月均呈下降态势。其中2012年1月、3月、4月、5月和8月降幅均在10%以上。2012年前8个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同比减少380亿元,降幅为8.4%。其中,工薪所得税同比减少381.2亿元,下降12.9%;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同比减少80亿元,下降16.7%。
    分地区来看,2012年前8个月,工薪所得税下降幅度20%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河北、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宁波、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南、广东、广西和海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下降幅度20%以上的有河北、内蒙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福建、青岛、河南、广东和广西。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中低收入者受益,税收负担明显降低。据国家税务总局测算,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申报缴纳工薪所得税的纳税人约3000万人,比税法修改前减少约6000万人,月收入(不含“三险一金”等)在386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均有所降低。900多万个体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税负平均降幅40%。
    在积极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2012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大力加强高收入者的征管,切实抓好高收入者财产转让,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所得和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中介机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不断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方式,取得了较好效果。2012年前8个月,我国利息、股息和红利个人所得税实现585亿元,同比增长12.2%,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实现85.5亿元。

税务,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