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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军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时间:2012-05-31|浏览次数:623

同志们:

  上午好。
  刚才,钱局长从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重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等方面,对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了动员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学习领会钱局长重要讲话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如何贯彻钱局长重要讲话精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顺利实施讲点具体意见。
  一、国务院《条例》及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的主要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5日以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的,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5章38条,包括: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及附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纲领性文件。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2007年9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力量,研究起草了5个配套文件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文件下发: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分类、公开和监督方式,公布了总局网站网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便于公众查阅信息公开资料或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了总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简介、机构设置、主要职能、行业概况等19大类内容,并细化到二级子目录。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规定了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众提出申请的方式、程序、需要填写的申请文书、税务部门办理流程和答复时限及要求。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规定了保密审查的范围及审查重点、程序等。
  五是《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规定了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内容和方式、实施程序和要求。《条例》和上述文件,是税务系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依据,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
  二、贯彻《条例》及总局有关文件需要把握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按照《条例》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类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的规定,我们在《公开目录》中确立了19大项应公开的内容和详细的子项,基本上涵盖了税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1)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
  (2)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
  (3)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
  (4)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
  (5)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
  (6)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
  (7)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8)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9)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对涉及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办税事项的,设置了与各省级税务机关网站的链接,方便纳税人查询;
  (10)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
  (11)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12)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重大涉税案件公告;
  (13)税收收入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
  (14)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
  (15)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
  (16)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
  (17)重大项目执行: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18)政府采购:公开国家税务总局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
  (19)其他工作: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和情况。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一般需求,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除依据《条例》、《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国家税务总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主动公开,二是依申请公开。
  1、主动公开
  (1)程序。主要包括:提出拟公开信息、审核、保密审查、签发、发布几个环节:
  一是提出拟公开信息:总局相关处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出拟公开信息意见及信息内容;
  二是审核:拟公开信息,经司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是保密审查:总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是签发:一般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直接发布,重大信息须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后发布;
  五是发布: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程序发布。
  (2)时限。对于确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税务系统人事任免信息应于任命宣布之日起公开,税收政策、征管办法调整涉及到软件修改、调整的,一般应修改、调整后公布。
  2、依申请公开
  (1)程序。
  申请。申请方式主要包括: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②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受理。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申请人的各种申请都要认真受理。要注意区分信息公开申请与纳税咨询、举报投诉、群众信访,严格按相关职责受理。
  办理。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总局相关职能部门或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内容,相关司局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在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司局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司局或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属于相关税务局提供的信息,由承办的省税务局在12个工作日内或在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经相关省税务局负责人审签后报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也可由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委托该省税务局予以答复。
  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3)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5)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时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
  1、设置必要的场所。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需要和实际,设置信息公开受理窗口和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为社会各界和纳税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的建设,积极利用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多种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网站。要切实加强税务网站建设,要按照《公开目录》的项目细化条目,及时更新和充实栏目内容,丰富网站的查询检索功能。
  3、总局公报。要办好总局公报,及时将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资讯向社会发布。
  4、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回答社会普遍关注的税收热点和难点问题。
  5、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政府信息。
  (四)保密审查
  1、保密审查的内容、范围。国家税务总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并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1)国家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2)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局内各单位领导在全国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国际性会议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4)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5)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6)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7)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8)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
  2、保密审查的依据。保密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法律和文件要求,主要从七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1)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2)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3)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4)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5)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6)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7)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3、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司局领导审签,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承办司局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有关责任部门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做好《条例》实施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钱冠林同志任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厅,日常工作由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负责。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和当地政府的要求,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级税务机关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同志要亲自抓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要加强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内部各部门之间、国地税局之间以及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各方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力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为信息公开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机关年度预算,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三)要进一步梳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抓紧清理《条例》实施前产生的信息,确认能否公开;对《条例》实施后产生的信息,要进行能否公开的前置性审查,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准确性审查。
  (四)加强培训。此次会议是以会代训。按照总局领导的要求,《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再组织专题培训。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将《条例》和有关文件纳入干部培训内容,抓好组织实施。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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