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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明确扶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扣减税额标准

时间:2014-12-11|浏览次数:357

本网讯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近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联合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社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4]60号),并明确了我省扶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扣减税额标准。

该通知规定,对我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相关文件:《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 湖南省人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社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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