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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落实好支持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

时间:2013-09-16|浏览次数:835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日前发布。意见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4个方面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作出全方位布置。意见提出,要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要求落实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和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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