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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直销企业缴纳增值税应关注两要点

时间:2013-03-06|浏览次数:380

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发文,就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问题进行了明确。在政策具体执行中,企业应该注意哪些关键点呢?

  注意直销和代销的区别

  直销通常的定义是,由直销人员于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并对产品或服务作详细说明或示范。

  关于直销的定义还有以下几种:直销,就是跨过中间环节直接把产品推向渠道终端和消费者见面的销售形式;直销,就是某企业的产品通过人际关系,依靠人与人之间层层的诚实口碑,传输商品信息,使传输对象购买商品,而传输者从中获取利润的一种营销方式。

  通俗地说,直销就是直销员在推荐产品取得报酬的同时,还建立、发展直销员网络,并根据这个网络的销售业绩获取经济收入的一种营销方式,这种方式又称多层次直销。

  “代销”的经济含义为商品的供货方将其商品以赊卖的方式供下一环节的卖方销售。此时,其财务意义上的资 金所有权(债权)仍为供方,其销售权为卖方。卖方在商品销售后扣除自己的利润所得,再将货款按进价成本付款给供货方。此前,在销售方的财务意义上体现为“已销应付货款”的,为债务方。此种营销方式的市场资金风险完全由供货方承担,卖货方无任何市场风险,仅承担商品在销期间的实物保管安全责任,是销售商非常愿意采取的一种商品营销方式,风险为零、无本经营,又是一种融资手段。

  搞清不同形式销售合同的关系

  代销合同中,代销人对代销货物能否销得出去不承担风险责任。购销合同中,所销售物品转移给需方后,能否销售出去,供方不承担风险。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内容进行约定,如属代销合同,就应约定代销费用、代销条件等内容。

  代销的本义是代理销售,其本质是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销售商品的代理权”,在销售代理权限内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订单、销售以及办理销售有关事务。代销与经销在合同关 系的连续性和长期性、销售区域的固定性、交易量限制、对不正当竞争的限制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所以在实际业务中,有的人会错误地将代销与经销混为一谈。

  具体来说,代销与经销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代销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

 

  2.代销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3.代销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4.从法律关系上讲,代销行为即委托人行为,代销商与第三人之间在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供货商),而经销商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须由其自己承担。

  委托合同属于服务性合同,服务合同包括保管、行纪、居间、委托等很多种类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三者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其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而不是交付物。其中,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不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则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

  而且,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的,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则必须是有偿的。

  与委托合同比较,行纪合同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限于代销、寄售等贸易行为(如房地产营销公司代销房产),其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而居间合同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告解读中指出,直销员按照批发价向直销企业购买货物,再按照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销管理条例》并未明 文禁止直销企业和直销员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直销管理条例》使用“推销合同”一词来界定直销员和直销企业的关系。至于“推销合同”的属性,目前法律界是有争议的。

  由于这一模式下,直销员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却不具有货物的定价权,所以很难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或者行纪合同关系。总之,《直销管理条例》使用的“推销合同”是个难点,同时具备买卖合同和行纪合同等的部分特点。

  居间合同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服务范围有限制,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事,与相对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结果间接的归于委托人。居间合同可能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都收取费用,而行纪合同仅能向委托人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号公告解读中描述的,“直销员仅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很明显属于居间合同关系,而不是行纪合同关系,因此不属于代销,不适用代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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